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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讲义之质量保证金的处理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1-28
普通

  1.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须以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为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2.保修期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期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和供热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责任编辑:南瓜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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