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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11-05
普通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条件,但当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得以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

  合同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形: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

  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撤销权的消灭:

  撤销权是指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对可撤销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责任编辑:R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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