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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来自网络 2015-03-24
普通

  当事人非主观过错出现违约责任

  施工单位在市场经济中往往是站在“被告席”上,这并不是由于施工单位行为不规范所造成的局面,而很大程度上在于施工单位要将设计蓝图、业主意图、监理指示,以及在有限的空间、资金、时间内,通过自己的优化劳动组合,变成固定资产,施工单位分分秒秒都处在业主,设计、监理及地方政府的监督之下工作,稍有闪失,就成为“被告”。按合同关系会经常出现以下几方面非主观过错引发的违约事件:

  ①地质资料不详,导致停止、窝工、缓建;

  ②擅自提高质量标准,导致施工单位成本增大;

  ③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生产条件,致使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开工或错过黄金施工季节;

  ④不能及时足额计量支付,影响施工进度或社会信誉;

  ⑤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验收或办理竣工结算,延长维修保质期。

责任编辑:Se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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