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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内容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16
普通

  无权代理人代定的合同:

  主要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的情形。

  a)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b)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

  a)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b)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是否正当、充分,就成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关键。

  ③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④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合同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一般为无效合同,但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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