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考2021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各位考生看过来,网校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安全工程师的小知识,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
新《安全生产法》的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决定涉及条款数十条。此次大幅的修改,多项制度的实施,处罚力度的加大,进一步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符合新发展阶段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更高要求,符合党和国家及人民对安全生产的期待。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1)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2)安全生产责任是直线管理人员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3)安全生产是全体人员共同的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七条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2)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3)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等等一系列的修改,都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患生于所忽,祸起于细微,实施安全生产法,人人事事保安全。
推荐阅读:
安全工程师临考特训班上线啦!!!临门一脚,明晰高频易考!点击查看>>
2024年安全工程师招生已经开始啦,网校总结多年成功辅导经验,从学员实际需求出发,结合安全工程师考试命题规律、重点、难点,融入先进的教学理念,针对不同学员开设超值精品班、高效实验班,为不同学员量身打造,带你高效备考2024年安全工程师。立即查看>>
|
扫码进群领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