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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

我国建立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产煤省“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在大中型矿区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成的三级垂直管理煤矿安全监察体制。

第九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对划定区域内的煤矿实施安全监察;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可以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应当每15日分别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一次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有重大煤矿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随时报告。

第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处理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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