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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河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七条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督促纪检监察机关积极依纪依法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问责。积极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积极支持查处事故涉及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组织、协调和督促组织和人事部门积极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和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督促本级党校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三)组织、协调和督促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及新闻媒体积极支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监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客观报道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

(四)组织、协调和督促政法机关积极支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支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协调和督促党委办公厅(室)收集处理安全生产重要信息,为党委安全生产决策搞好服务;积极支持督查部门强化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督查督办;

(六)组织、协调和督促统战部门广泛听取党外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七)组织、协调和督促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六)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三)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四)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六)分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领导干部,承担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条把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一并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地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建立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统筹整合、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中的权重。通过年度指标考核、现场考核和日常考核,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三条在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以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通过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制度。定期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通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嘉奖。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对发现区域性、行业(领域)性重大事故隐患或普遍性问题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六)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十九条对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对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重用任职。

(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单位负责人;

(二)省辖市年度发生一起特别重大或两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年度发生一起重大或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负责人;

(三)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

第二十一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五)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的情节。

第二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三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采取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安全监管局、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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