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应依据相关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用。
2.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修订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3.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每日历天应补偿额度,此项费用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应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赶工补偿费用主要包括:①人工费增加(增加人工、降效补贴等);②材料费增加(过多消耗、提前交货等);③机械费增加(增加投入、降效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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