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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人社厅 : 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 !可破格晋升高/正高级

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以便按要求做好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2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工程系列建筑类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8〕2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19号)等文件精神,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工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结合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服务发展、尊重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推行代表作制度,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职业特点、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推动人才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工程技术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任职资格名称和级别: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分别对应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五条  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以考代评”,具体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考试实行全省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试题、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分标准和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申报评审。

第六条  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三个类别分类开展评审:勘察设计、施工与安装、咨询与管理。

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作风端正。

(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申报相应职称:

(一)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

(二)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1年、1年6个月、3年、4年、5年内不得申报;受记过、记大过、降级(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的,分别在1年、1年6个月、2年、4年内不得申报。

(三)参与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业主管部门信用惩戒的人员,在不良行为信用记录期限内不得申报。

三、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后出站人员。

(二)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三)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具有独立主持或完成工程项目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技术审查、技术鉴定或工程验收等的工作经历,能够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方案,处理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技术难题,提出有价值、有水平的意见,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项目业绩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应的建筑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管理,具体项目业绩要求和主要完成人认定详见附件1。

2.获奖业绩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及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市(州)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获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3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市(州)、厅级科技奖、技术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3.专利技术

(1)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1件以上(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2)获得授权并实施的与本专业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3件以上(限第一发明人、设计人)。

(3)获得省知识产权局以上专利奖。

4.科研业绩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州)级科研项目2项,研究成果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通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2项,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并有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担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主要负责人3年以上。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市(州)、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县级科研项目3项,研究成果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定额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技术标准2项以上;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工法(限前3人)2项以上;或编制完成省级定额2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4项。

6.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

7.担任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常务理事一届以上,且从事本专业相近相关工作。

(三)学术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准字号刊物)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2篇;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1篇和撰写由本人参与的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3篇(内容包含项目概况、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及解决对策、技术亮点、工作体会、对本专业的独特见解等)。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3.撰写由本人参与完成(限前5人)的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工程报告、专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4篇,其创新或成果等得到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

4.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5.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准字号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内部资料性学术出版物(准字号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撰写本人参与的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2篇(内容包含项目概况、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及解决对策、技术亮点、工作体会、对本专业的独特见解等)。或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得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获省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1项、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

5.参加编制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定额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技术标准3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省级工法(限前3人)3项;或编制完成省级定额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6项。

6.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或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较高质量的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7.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8.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个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1年以上,作出突出贡献,获市(厅)级表彰。

四、正高级工程师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资历须符合下列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可提前1年申报相应专业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评审条件

(一)任职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熟悉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法规、规章。

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二)业绩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项目业绩

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相应的建筑类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咨询、管理,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体项目业绩要求和主要完成人认定详见附件2。

2.获奖业绩

(1)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或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

(3)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三);或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2项(排名第一)。

3.专利技术

(1)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新技术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2)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4.科研业绩

(1)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科研项目1项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2项,成果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其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填补省内空白,并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消化、吸收先进技术成果4项,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并有重大创新技术成果,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在县以下(含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科研、技改、新产品研发等)1项或市(州)级重点(重大)项目3项,成果已通过政府有关部门验收。

5.参加编制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工法、定额2项;或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的行业(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导则、团体技术标准3项;或主持编制已颁布实施省级工法(限前3人)3项;或编制完成省级定额3项;或主持编制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企业技术标准6项。

6.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省(部)级表彰。

(三)学术成果

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发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或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或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宣读本人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5篇。

2.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本人撰写12万字以上。

3.编写本专业培训教材或技术手册,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4.提供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的所完成项目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技术分析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内容与申报专业相符,由3名以上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出具评价意见。

(四)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可经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署名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者,除须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科技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

2.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科研项目、工程项目、技改项目、新产品开发等获国家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技术奖一等奖2项;或获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奖(包括经认可的省行业协会、学会技术奖)一等奖4项。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重点(重大)项目(科研、工程、技改、新产品开发等)2项,项目通过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4.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以上专利已经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或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奖(限前三发明人、设计人)。

5.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本人撰写30万字以上;或公开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学术论文6篇,其中4篇发表在高水平期刊上。

6.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获国家表彰。

7.在乡村振兴、大扶贫、大生态、大数据等战略行动以及十大千亿级工业产业振兴、十二大农业产业发展行动中,深入基层服务2年以上,做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表彰。

五、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三条  在住房城乡建设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做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按本条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淡化学历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报考相应专业助理级职称;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报考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应在现工作岗位上近3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建立绿色通道。

(一)“贵州省技术能手”获得者、入选或作为专家、教练指导学生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工匠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副高级职称。

(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以上获得者、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担任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专家或教练、全国示范性劳模、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领衔人、省管专家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强化技能贡献。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突出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注重评价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参与技术改造革新、工艺改进、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行业工法、操作法、完成项目、技术报告、经验总结、行业标准等创新性成果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规定的说明。

(一)本条件中企业类型的确认以国家统计部门的法定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本条件中所称“学历(学位)”,指理工类学历(学位);“工程类专业学位”特指工程硕士学位和工程博士学位。

(三)本条件所提到工作时间,均为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的专业技术工作时间,计算时间截止到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申报人在本专业领域学历(学位)晋升,并以晋升后学历为条件申报的,原学历(学位)下的工作时间折半计算。

(四)本条件中的业绩成果、学术成果须为获得现任职资格后取得,且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

(五)本条件中的“科技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六)本条件中的“技术奖”指:由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设立或经认可的国家级、省级行业协会、学会技术类奖,具体奖项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各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评选的技术类奖项,须提供据以获得奖项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材料。

(七)本条件中所获奖励、表彰均以个人获奖证书为准。“技术奖”只有项目获奖证书,未颁发个人获奖证书的,必须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才能以该奖项作为业绩。奖项等级若设有特等奖的,特等奖按照一等奖适用条件;奖项未设立等级的,综合类奖项按照一等奖适用条件,单项类奖项按照二等奖适用条件(综合类、单项类奖项类别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八)本条件中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规模划分,参照住建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执行,详见附件3(包含3-1、3-2、3-3)。

(九)本条件中的专利实施,包括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作价投资或自行实施等各种专利运用形式。专利实施取得的经济效益,需提供财务数据、合同等佐证材料。

(十)本条件中授权发明专利1件(限前三发明人)可折抵公开发表的论文2篇,申请并被受理发明专利1件(限第一发明人)可折抵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折抵论文的专利不得同时作为业绩成果。

(十一)本条件所称代表作指申报人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代表性论文或作品。申报人指定其所提供的学术成果中的1项作为自己的代表性成果,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内容,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十二)本条件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的本行业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论文。

(十三)本条件所称“高水平学术期刊”范围主要包括: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目录(北大核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CSCD)、ESCI、SCI、EI(期刊)、SSCI索引期刊(国外)等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时间的版本为准。

(十四)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十五)本条件中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

(十六)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者,均含本级。

(十七)本条件“业绩成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指的是满足两项不同的业绩条件或满足同一业绩条件两次。同一项目既可作为本条件获奖业绩支撑材料又可作为项目业绩、学术成果申报条件的,申报人须予以明确,只能作为其中一项,不可兼用。

(十八)本条件所提到的团体标准是指符合团体标准备案等管理要求和程序,且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团体标准;已备案实施的技术指南是指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备案或批准印发实施的技术指南。

第十七条  本条件由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该消息来源于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具体附件可到官网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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