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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保护

来源于网络 2015-09-08
普通

为帮助广大考生顺利通过2015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建设工程教育网针对一级建造师进行了复习资料收集整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成就你的工程师梦!

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

a、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b、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动产

a、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船、航空器、机动车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物权的保护

a、物权收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b、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确认权力;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可请求返还原物;妨害行使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可以请求修理、重做、更换或恢复原状;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力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c、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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