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承诺超期与承诺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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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普通
承诺超期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延迟到达要约人。
《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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