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资料考点解析——先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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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3
普通
先期违约,也叫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将来不能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先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有: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即导致合同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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