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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复习资料:物权保护应当采取的方式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4-07-01
普通

  物权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

  1.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被无权占有人占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3.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能恢复原状的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防碍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

  5.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6.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责任编辑:芊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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