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安全工程师《管理》: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
2012-08-17
普通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事故种类(重点)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范围为下列7类事故:
(1)特大火灾事故。
(2)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3)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5)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7)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责任编辑: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