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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要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

来源于网络 2015-03-24
普通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的索赔程序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对具体期限的规定有所不同。

  (1)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承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发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通知。未能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发包人应每周向承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2)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合同约定或与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的相关情况及事项,发包人应承担损失、损害赔偿责任及延长竣工日期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或延长竣工日期时,承包人有权依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并遵循如下程序进行:

  1)索赔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未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赔通知,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通知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事件的正当理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报告;当索赔事件持续影响时,承包人应每周向发包人发出索赔事件的延续影响情况的报告,并在该索赔事件延续影响停止后30日内,向发包人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和最终索赔估算。

  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报告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报告或补充资料后30日内未与承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责任编辑: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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