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造价工程师工程计价要点: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价格调整
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的调整价格调整
《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所称合同价格调整,是指依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对于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合同适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规定,合同价格的调整不包括合同变更。
(1)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合同价格调整包括以下情形:
1)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增减的。
2)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涉及承包人投入成本增减的。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的停水、停电、停气、道路中断等,造成工程现场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承包人须提交报告并提供可证实的证明和估算)。
4)发包人批准的变更估算的增减。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
(2)合同价格调整的程序。在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情形发生后30日内,合同双方均有权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一方收到另一方通知后15日内不予确认,也未能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价格的调整。
(3)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处理。经协商,双方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竣工日期的延长达成一致时,根据合同中有关争议和裁决条款的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