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备考已开始,在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3个科目中,《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是《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的基础,所以建议大家先从《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开始复习!接下来,建设工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分享知识点“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帮助!
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及范围
(一)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
1.爆炸性气体环境
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3.2.1条规定。爆炸性气体、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按其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3个区域等级。
(1)0级区域(简称0区)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的环境。正常运行是指正常的开车、运转、停车,易燃易爆物质产品的装卸,密闭容器盖的开闭,安全阀、排放阀以及所有工厂设备都在其设计参数范围内工作的状态。非正常运行情况是指有可能发生设备故障或误操作的情况。
(2)1级区域(简称1区)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级区域(简称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爆炸性粉尘环境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第4.2.2条规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应根据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1)20区
持续地、长期地、频繁地出现爆炸性粉尘的场所。
(2)21区
正常运行时,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3)22区
正常运行时,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