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核心考点: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2015-09-02
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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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a、依法成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法人的分类: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a、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b、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c、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资格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建设单位一般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但也可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2、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项目经理是受企业法人的委派,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2)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如:项目经理部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则应当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签字的材料款,如果不按时支付,材料供应商应当以施工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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