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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要约的撤回

来源于网络 2014-05-15
普通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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