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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复习资料:要约的撤销

来源于网络 2014-05-15
普通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都是否定了已经发出去的要约。其区别在于;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则是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责任编辑:骆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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