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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案例解读(1)

2011-05-09
普通

  一、基本案情

  甲、乙均为与某劳务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工人。2009年5月5日,工人甲与工人乙在工地发生口角,甲于5月6日夜趁乙不备从背后将其用麻袋蒙住殴打然后逃逸。5月7日乙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报案,5月10日甲主动承认了殴打乙的事实。试述工人乙关于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确定。

  二、案例评析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四类。

  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中,工人甲殴打工人乙的行为适用短期诉讼时效,工人乙明确知道侵害主体的时间为2009年的5月10日,故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5月11日至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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