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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案例解读(2)

2011-05-09
普通

  案例2

  一、基本案情

  某家具厂厂房是一座四层楼的钢筋混凝土建筑物,在外墙装饰施工过程中由于现场场地狭小,第一层楼作为原材料库房,库房内存放了木材、脚手架等物品;第二层楼被用作办公室;第三层楼为成品库;第四层楼为工人宿舍。由于办公室用电产生火花引燃库房内的易燃物,发生了火灾爆炸事故,导致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80多万元。请分析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错误及该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

  二、案例评析

  1.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该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故本案中安全生产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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