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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2012-08-29
普通

  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规定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储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容量,对性质抵触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3.专用仓库应当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人仓库区内,严禁在仓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人仓库区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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